在日常交易中,许多交易主体基于互信,通过口头约定、微信沟通、对账单等方式完成买卖,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违约责任。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逾期付款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长期拖欠。此时,守约方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起,吴某多次向李某购买木材,累计货款20万余元,尚欠5万余元未付。后吴某出具欠条,承诺于2024年3月20日前付清。约定期满后,李某催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支付剩余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吴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李某已履行交货义务,吴某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关于逾期付款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吴某未在2024年3月20日前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法院对李某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吴某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向原告李某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说法: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逾期付款方可以免除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出卖人有权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关于损失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至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作者:欧文靖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