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对石门县原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贤清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4年,被告人杨贤清利用担任罗坪乡党委书记、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县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12家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项目、支付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9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贤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季赣湘
来源:石门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