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互帮互助是常事,小到种地、搬货,大到建房、装修,但如果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意外受伤,这个责任该谁来承担呢?近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老杨在木材厂提供劳务,工作内容为晒木板。因木材厂是根据晾晒木板的数量向老杨支付报酬,其子小杨故多次到木材厂帮助老杨晾晒木板。
2024年5月,小杨到木材厂找寻老杨时,看到木材厂在装卸木板,遂在旁帮忙。期间,小杨十分靠近装卸货的叉车,木材厂经营者老王看到后提醒小杨需要远离叉车,但因为小杨听力残疾为一级,并未听到老王的警示,不慎被掉落的木板砸伤。后经司法鉴定,小杨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小杨认为,其与木材厂构成劳务关系,且因未与木材厂的经营者就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根据老杨陈述,其一直在木材厂从事晾晒木板的工作,工作内容不包含装卸木板。事故发生当天,木材厂的经营者老王并未让小杨提供劳务,而是小杨主动来木材厂找自己,后因小杨主动帮木材厂卸货导致受伤。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小杨虽在被告木材厂卸货时受伤,但根据老杨的陈述,木材厂的经营者老王并未主动邀约小杨提供劳务、未就卸货约定任何报酬,原、被告之间并不成立劳务关系。结合木材厂装卸木板,小杨主动前往帮忙的事实,法院认定原告系在帮工中受伤,本案应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被告木材厂并未明确拒绝小杨的帮工,故对原告的损伤应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事故责任大小的划分。根据案件中卸货的具体内容及原告小杨的自身情况,小杨帮工内容应为卸下货车木板的整理摆放,但小杨在叉车卸货时主动靠近,又因听力问题未能听到他人提醒,导致被木板砸伤,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具有主要过错。而被告安排叉车卸货,理应预见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其对靠近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进行劝阻,亦存在过错。据此,法院综合双方过错大小并结合案件综合情况,酌定由被告木材厂承担30%的责任,原告小杨自行承担70%的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木材厂赔偿原告小杨5万余元。
木材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帮工人出于情理、道义等为他人提供帮助,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社会行为。义务帮工行为弘扬了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是践行“友善”价值准则的生动体现。
法律为善意“撑腰”。当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却遭受人身损害时,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法律对风险进行“公平分配”。根据双方过错划分责任。如果帮工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可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既警示被帮工人需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提醒帮工人需量力而行,引导双方共同防范风险。
最后,法律的意义在于实现价值平衡。法律并非简单介入私人情谊,而是以规则保障“守望相助”的美德能在现代社会中无后顾之忧地延续,将道德倡导转化为稳定的行为预期。既是传统美德的延续,也是法律框架下理性互助的体现,善意的互助才能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