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信用卡消费已十分普遍,有部分人却动起“歪脑筋”,将为他人代还信用卡赚取手续费当作“生财”捷径。殊不知,这种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因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18年起,被告人刘某开始帮助他人代还信用卡,并以每万元收取15%手续费的方式从中牟利。为筹集更多资金来代还信用卡,刘某陆续向同事、朋友借款,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多名出借人通过信用卡套现、网贷平台贷款等方式筹得资金后,再转借给刘某用于资金周转。
2018年至案发期间,刘某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利用POS机刷卡套现,套现资金经第三方收单机构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2020年起,因承诺的借款利息过高,且部分信用卡信用额度降低后导致代还资金无法足额转出,刘某的资金链断裂,最终无力全额偿还出借人的借款本息。经鉴定,刘某非法从事资金结算金额共计4689万余元。
案发后,刘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查,刘某通过非法代还信用卡收取手续费43200元,通过代养信用卡收取费用531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金额达468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信用卡代还行为具有多重社会危害:其一,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管理秩序,破坏金融市场的公平性和规范性;其二,直接侵害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安全,同时也可能给持卡人财产带来潜在风险;其三,可能对国家金融资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连锁威胁。
法官提醒,此类看似“简单获利”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极易构成非法经营罪,相关行为人终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