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订立的打印遗嘱,为何法院判无效?

中国法院网 雨路 2026-01-15 16:42:18

导读:下面来看看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这起案件。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打印遗嘱逐渐成为常见的遗嘱形式。如何确保打印遗嘱合法有效?下面来看看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这起案件。

  林大爷共生育了7个子女,老二不幸于1997年离世。2012年,因林大爷年事已高,兄弟姐妹6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一份调解协议书,载明林大爷由6人共同赡养,所需医疗、护工费用由6子女共同承担。因林大爷的户口及房卡中有老四的名字,故约定今后如遇拆迁,老四得50%,林大爷得的50%由六子女平分。

  2016,林大爷的宅基地房屋被拆迁,分得一套拆迁安置房。2022年,林大爷去世。林大爷离世后,其5子女想按照此前的协议平分林大爷的遗产,却被老四拒绝。于是几个子女将老四告上了法院,要求继承林大爷的遗产。

  庭审中,老四拿出了一份打印遗嘱,辩称林大爷早在2013年就已经订立了遗嘱,载明案涉房屋另50%的产权由老四享有,该遗嘱还邀请了见证人进行了见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林大爷于2013年经见证的遗嘱是否有效。根据法院从见证人处调取的视频资料,当见证人就过世后财产处置问题与林大爷进行确认时,林大爷表示“谁养我房子给谁”“六个人一起养就六个人分”,这意味着只要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都有权分得遗产。但在打印遗嘱中并未体现这一前提约定,仅载明“这些财产在我故世后都归老四所有”,未能真实、准确地反映林大爷对其过世后就个人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此外,从签订遗嘱后直到去世前,林大爷由老六和老七照顾,无法认定老四已经履行了林大爷所提出的单独取得财产份额的条件,故对该打印遗嘱的效力,法院不予认定。

  在遗嘱被认定无效后,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林大爷的遗产。因老大放弃继承,最终,法院判决案涉不动产归老四所有,林大爷50%的份额按照遗产划分,老四需补偿其余兄弟姐妹各5.8万余元,去世子女的份额由孙辈代位继承。

  判决后,老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打印遗嘱的优势在于制作方便、省时省力,但也容易被伪造。故为了最大可能确保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得到遵循,法律对这种遗嘱形式在形式要件上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一是打印遗嘱应当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即见证人应全程见证遗嘱订立的整个过程。二是打印遗嘱的每一页都要有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此外,打印遗嘱对见证人身份也有限制,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成为见证人。

  更重要的是,打印遗嘱必须反映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案涉打印遗嘱虽载明“遗产由老四享有”,但在视频资料中却有“谁养我房子给谁”“六个人一起养就六个人分”的意思表示,这份打印遗嘱无法反映出林大爷设立遗嘱的真实意愿,故认定无效。

  为顺应时代变化,呼应社会需求,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等遗嘱形式,为实践中的新遗嘱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使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元便捷。同时,民法典对打印遗嘱形式的要求,本质上是守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科技深度融入生活的今天,既要善用技术工具,也要遵循法律规则,让每一份嘱托皆能抵达应至之处。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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