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小区内,“小汽车”无视限速标志与滑行“滑板车”的儿童相撞,双方之间责任如何划分?物业公司是否担责?请看案例!
基本案情
黄某家住邵阳某开放式小区,该小区限速标志为5km/h。2024年4月14日,蔡某驾车以21km/h的速度在小区内行驶。车辆驶至某人车混行道路,与从人行道使用滑板车进入该道路的行人黄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黄某受伤及滑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某、蔡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蔡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小区物业人员朱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黄某紧急送医治疗。经鉴定,黄某的损伤构成重度颅脑损伤,目前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人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某遂将蔡某、保险公司、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2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其所管理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当限于管理人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内。本案中,业主手册中虽然有“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小区”的字样,但该小区系开放式小区,内部道路为人车混行道路,物业公司以登记形式“放行”社会车辆。案涉车辆早已录入该小区车辆识别系统,无需登记即可进入该小区。同时,物业公司在该小区内设置了“5km/h减速慢行”“交叉路口请注意行人车辆”的警示告示牌。事故发生前,物业人员在黄某父母所在业主群发布通知,提醒“请各位家长监管好自己小孩,不要在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车位车道有频繁极速骑、滑行滑板车等行为”。事故发生后,物业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告知黄某父母有关情况。综上,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管理义务和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法院酌定蔡某承担60%的责任,黄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经认定,此次事故造成黄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2万余元,根据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9.8万元,剩余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3.4万余元。综上,扣除保险公司及蔡某已垫付的4.3万余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还需赔偿黄某各项经济损失28.9万余元,驳回黄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邵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护、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从安全风险的排查、警示标志的设置,到与业主的沟通、应急事故的处置,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其安全保障义务应体现在日常管理的每一个细节中。
法官在此提醒,物业服务企业应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所管理的公共设施设备常态化进行巡检、修缮,做好交通、消防等安全宣传工作。发生事故时,作好现场抢救、保护等工作,以强有力的措施提升自身风险防范能力。家长作为孩子监护人,应履行好监管职责,通过日常教育+行为默化,教导孩子“不要在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车位通道等地玩耍”“不在车流密集处嬉戏打闹”等安全规则,增强孩子安全意识,让孩子远离危险区域。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物业服务关系,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保障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