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知道补偿款已被法院依法冻结,却依然设法“巧妙”领走,转入个人腰包——这样的钱,拿得稳吗?近日,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全数退回!
事件回顾:冻结款项为何被“领走”?
这起纠纷源于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此前,宜章县某银行与当地一家爆竹公司等方发生借款纠纷,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向负责发放烟花爆竹行业退出补偿款的宜章县某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要求其扣留该爆竹公司应得的关停补偿款58万余元。然而就在款项冻结期间,爆竹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在实控人刘某兵的安排下,持公司委托书、刘某兵个人担保等材料,竟从宜章县某单位顺利领走了包含被冻结款项在内的80万元补偿款,并将该补偿款全部转入刘某兵个人账户使用。
事后追责:宜章县某单位成“被执行人”。
由于协助执行义务未履行导致被冻结财产流失,宜章县某单位在后来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程序中被法院裁定承担责任,需限期追回该笔58万余元款项。该单位多次向刘某兵、秦某追讨无果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判决:明知故犯,缺乏合法依据。
宜章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兵、秦某在明知该笔补偿款已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仍将其领取并转移使用,该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宜章县某单位在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实际获利方进行追偿。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兵、秦某共同返还宜章县某单位58万余元。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堵住协助执行漏洞,守护公共财产。
该案虽为不当得利纠纷,却直指执行实践中“协助执行人失职导致财产流失”的痛点。判决清晰确立了“过错方担责-依法对外赔付-向实际获利人追偿”的责任闭环,防止国家财产因个别环节失误而受损。
宜章法院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完善协助执行机制,强化对违反协助执行义务行为的即时追责,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与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