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亲彩礼作为民间传统婚嫁习俗,在婚约解除后常因返还问题引发纠纷,定亲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返还数额如何裁定?请看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分享的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某按照双方约定向李某支付定亲礼8万元,同时每月向李某给付1000余元生活费用,持续7个月。二人相处并短暂共同生活后,因性格差异、感情不和等原因终止婚约。
婚约解除后,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张某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真正共同生活,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全部彩礼及其他赠与款项共计9.96万元。
李某辩称,张某所诉8万元并非彩礼,系其自愿赠与,不同意返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钱款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张某给付李某定亲礼8万元系订立婚约给付的大额礼金,应认定为彩礼;对于初次登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礼节性红包,以及为表达、增进感情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金,属一般性赠与,该赠与行为有效,李某不应返还;张某向李某每月给付的1000余元生活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双方恋爱关系终结后结婚目的已不能实现,赠与所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李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及其他赠与款项金额、分手原因等因素,最终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款、赠与款合计8万元。
法院说法
定亲礼是否属于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彩礼应综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与方式、财物价值等因素。
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并非机械全额返还,也非完全不返还。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是否办理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长、双方过错、款项用途等因素综合裁量,兼顾法理与情理。
在此呼吁,婚姻缔结重在情感契合,不应过度依附物质彩礼。希望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陋习,树立文明节俭、理性质朴的婚恋观,以良好家风涵养淳朴民风。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