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网友“65959984”问:2025年8月,我看到被告发布的招聘信息,对方声称可保证通过该岗位的笔试和面试,并表示能联系校领导。我为此向被告转账8万元。我本人完全符合该岗位报考及招录的全部硬性条件,之后正常参加笔试面试并成功入职。入职后我才核实了解到,该岗位正常报考即可顺利入职,即使不找被告协助,我本来也能通过考试入职。现我想通过起诉要求对方退还这8万元。
据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有类似典型判例:当事人本身不符合入职条件,却花钱托人找关系谋取职位,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法原因之债”,裁定驳回起诉,相关款项不受民事法律保护。
现重点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我的案情与该判例是否存在本质区别?法院是否会同样认定为不法原因之债,并直接驳回我的起诉?
2.若起诉,应如何组织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3.证据方面应如何收集和整理?若对方在庭审中提交校领导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其确实曾就入职事宜与校领导沟通,该证据对我的案件影响有多大?
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谷伟律师答:
您担心的“不法原因给付”风险,确实是此类案件的核心法律难点。对方的所作所为已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刑事报案是一条更直接、更有力的路径。
对方通过“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谎称有人脉可操作→收取高额费用→事后推诿”的套路,让您主动交付8万元,这在全国多地已被认定为诈骗罪。
学校岗位必须通过统一考试录用,“凡进必考”是公开的制度。对方明知如此,却谎称“不走统考、私下办理”,这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收钱后并未真正运作,或根本无能力运作,而是将您的8万元据为己有,这完全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湖南本地已有大量类似判例。临澧县法院以安排工作为名诈骗案,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十年;衡阳石鼓警方破获的“托关系找工作”案,为受害人追赃挽损15万余元。刑事报案的优势在于:公安机关可利用侦查权调取证据、查扣赃款、追缴违法所得。一旦立案,追回8万元的可能性远高于民事诉讼,且对方将面临刑事追责。
民事诉讼并非不可行,但存在法律风险。花钱“找关系”入职,可能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吉林高院案例中,徐某明知儿子学历不够,仍花钱“找关系”,法院认定属于不法原因之债,驳回起诉。法律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行为人在明知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挑战社会公平底线的情况下,向受托人给付财物以谋求不正当利益,其给付行为应给予否定性评价,由此强化社会公众对于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的遵守。倘若支持其返还请求权,反而增加了道德风险和法律漏洞——行为人通过不法给付行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如最终不能得逞仍享有返还请求权,则要么不法目的能够达成,要么主张返还财物,经济利益也不会受损,容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不法给付不存在任何经济风险,从而趋之若鹜,起到不良的示范作用,对社会风气有恶劣影响。
而且,不法给付行为也存在违法犯罪的风险。受托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可能构成受贿,请托人也可能构成行贿;如受托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请托人财物,则可能构成诈骗,均应当严厉予以打击,追究相关责任方的刑事责任。公民有义务检举和揭发犯罪行为,因此对其返还请求亦不应通过民事案件处理。
如果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因此,直接走刑事报案,反而是更直接、更高效的选择。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