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设立是否可以有偿?设立后是否可以转让、继承、出租?

湖南省司法厅 肖肖 2026-09-20 15:31:09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作为一种人役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故一般是无偿设立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需求日益提高,养老方式不断变化,出现了以房养老的新模式,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能够更好满足养老需求。居住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故法律规定其不得转让、继承,否则居住权人还可以以此获得收益,违背了满足特定人基本生活居住的制度初衷。因此,居住权原则上也不允许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因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以房养老情形下,老人生活拮据,法律允许当事人达成居住权人通过出租房屋获取收益的合意。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编辑: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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