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一市民花73800元“买”公租房,腾退通知一来傻眼了!

曹珍瑛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9-28 11:06:49

导读:公租房不得私自转让 私下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公租房是政府面向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严禁私自转让、买卖。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公租房居住权转让纠纷案件,提醒广大群众警惕此类交易风险。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钟某与胡某签订《房屋居住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胡某将资阳区一套公租房转让给钟某,钟某支付转让费73800元。2024年11月,钟某收到某单位送达的责令腾退通知书,要求其腾退该套公租房。钟某认为自身权益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细致梳理案件事实,厘清双方争议焦点。本案中案涉房屋为公租房,私下转让行为不符合住房保障政策,案涉转让协议不受法律保护,钟某客观上无法继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为实质性化解矛盾,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法官分别与双方开展沟通疏导。一方面向钟某释明公租房相关政策规定,讲明私下受让公租房的法律风险,引导其理性看待案件结果;另一方面向胡某释明法律后果,讲明私自转让公租房存在的过错责任,劝导其正视自身责任。

法官立足情理法理,反复组织双方协商,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促成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胡某向钟某返还房屋转让款,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公租房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禁止私下转让。公租房的承租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仅限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享有,承租人仅享有承租居住权利,无权将公租房居住权进行转让、转租、买卖。当事人私下签订的公租房转让协议,因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私下交易公租房存在重大风险。即便签订书面协议、支付相应款项,一旦被住建部门核查发现,将会被责令腾退房屋,受让方极易陷入钱房两空的困境。

权益受损应当依法维权。如发生此类交易,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益,但不能要求继续占有使用公租房。

作者:曹珍瑛
来源: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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