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网友“20312778”问:我原是冷水江某镇银行员工,镇银行经湖南金融监管局批复,由A银行吸收合并,原单位值班、ATM接钞业务台账全部由A银行承接保管。我在职期间长期加班,向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追索加班费。我持有和银行档案管理人员通话录音,对方承认有记录加班情况的交接本,交接本已经一张张扫描给A银行人事部部长,资料保存在A银行,但A银行向劳动监察谎称系统关闭、资料不存在,拒不提交原始加班凭证。劳动监察仅采信A银行单方说法结案,核算加班费与实际差额有9万元,我对该处理结果不服。我想咨询两个问题:一是人社局有权要对方交出证据吗?二是对方隐瞒证据,是不是可以采信我们这边的证据?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彭毅律师答:
针对你的加班费维权咨询,根据你的描述,初步解答如下:
1.人社局有权要对方交出证据吗?
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监察部门在履职时,有权责令A银行提交原始加班凭证。
2.对方隐瞒证据,可以采信你方的吗?
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你持有的通话录音已证明交接本存在且由A银行接管,银行谎称资料不存在属于“证明妨碍”,法律上可推定你的加班事实主张成立。
补充维权建议:湖南金融监管局批复已明确,A银行吸收合并原镇银行并承接包括员工权益在内的各项权利义务。你不应受劳动监察结案结果限制,建议直接凭批复文件、通话录音等证据,以A银行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采信你的证据并补足9万元加班费差额。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