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网友“77737749”问:我母亲乘坐K1**次列车从株洲前往昆明旅游。列车驶过贵州后,她从卧铺上铺跌落,导致脊椎骨折,已接受微创手术。这种情况能否在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打官司?还是其他地方?
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卞燕飞律师答:
乘客在火车上跌落摔伤,属于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或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铁路运输法院或地方人民法院,具体需根据诉讼案由和相关地点来确定。
一、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找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权之诉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事故发生地:火车上跌落的具体地点(如某铁路区间)或列车停靠站。
列车最先到达地:事故发生后,列车最先停靠的车站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侵权方(如直接侵权人)或铁路运输企业(如铁路局)的住所地。
二、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该找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合同之诉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运输始发地:乘客上车的车站所在地。
目的地:乘客购票时约定的到达车站所在地。
三、管辖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为专门法院,管辖铁路运营事故相关纠纷。株洲市本地无铁路运输法院,需根据上述地点(如长沙、衡阳等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确定管辖(例如,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长沙、株洲等部分地区的铁路运输案件,需根据具体铁路局管辖范围确认)。
地方人民法院:若案件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如仅向直接侵权人个人主张赔偿,且无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则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由侵权行为地(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