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常常觉得停车场、餐厅门前属于内部区域不算公共道路,饮酒之后抱着侥幸心理挪车出来交给家人接手驾驶,一不小心酿成危险驾驶的严重后果。
早在2021年,路某就因危险驾驶罪,被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应引以为戒、严守交通法规,但心存侥幸的路某并未铭记教训,依旧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025年9月初,路某搭乘妻子驾驶的车辆前往餐厅与朋友聚餐。就餐期间,路某饮用了2瓶啤酒。聚餐结束后众人陆续离场,路某的妻子留在餐厅内收拾、打包剩余餐食。为贪图便利、节省等候时间,路某擅自拿取车钥匙,独自前往餐厅停车场启动车辆,自行将车辆从停车场行驶至餐厅门前路段等候妻子,不料被现场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路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6.1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路某此前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此次醉驾同时属于无证驾驶、二次醉驾,情节更为恶劣。2026年8月,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路某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停车场、餐厅门前等对外开放通行的区域,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只要在此类区域醉酒驾驶机动车,就具备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条件,并非只有行驶在城市主干道才算酒驾醉驾。广大群众要摒弃“只是挪下车没事”的错误认知,切勿心存侥幸酒后开车,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作者:刘继红
来源:北湖检察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