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一车主被“豪车”索赔8000元,认定无责后对方拒退!

刘欣 临澧法院 雨路 2026-09-16 09:28:39

导读:垫付≠赔付,这钱可以要回。

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划分责任未确定损失,对方以是豪车为由索赔,迫于压力垫付了维修费用后,经认定发现自己无责,钱款还能要回吗?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某天,彭某驾驶车辆与陈某驾驶的汽车在一路口相撞,两车均有损坏,未造成人员受伤,随即进行了报警处理。在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前,陈某委托蒋某处理该交通事故相关事宜,蒋某以陈某案涉车辆为豪车、需预付维修费用为由,要求彭某垫付部分维修费用。彭某迫于无奈,向蒋某转账8000元。次日,交警大队针对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彭某对案涉交通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后彭某联系蒋某要求退还上述8000元,但遭蒋某拒绝。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

(1)一方获得利益;(2)一方获益无法律依据;(3)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具体到本案中,蒋某不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责任尚未认定且车辆损失尚未确定时,以“豪车维修需要预付”为由向彭某个人索要高额费用,且在交警认定彭某无责后持续占有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定蒋某返还8000元款项。

法官说法

在道路交通实务中,类似本案的情况可能时有发生,许多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未理清事故责任前为了息事宁人,面对对方的高额索要硬着头皮赔偿损失或是垫付了费用。但事实上,此类垫付款情形并不等同于赔付,若对方没有合法依据占有该款项拒不返还,则构成不当得利。法官提醒,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应及时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尽量不要在事故责任尚未厘清时随意向对方个人转账大额钱款,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垫付相关费用的务必留存全部凭证,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作者:刘欣
来源:临澧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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