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了丨主播签了“合作协议”就不算员工?

红网记者 红网 雨路 2026-09-16 09:26:40

导读:近日,株洲网友“93724699”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主播和公司签的是经纪合同,能否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对此,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陈舒婷律师从法律层面作出专业解答。

株洲网友“93724699”问:我是一名团播主播,在合同履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直播演艺合作协议》,合同写明属于经纪合作,并约定争议由长沙商事仲裁处理。但公司实际会规定每月直播时长、进行考勤,迟到要通过所谓的“乐捐”扣款,每月发放7000元保底。我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仲裁失败,对方会不会立刻通过商事仲裁向我索赔?我手上的聊天记录、工资条、银行流水能否作为证据?另外,我还和别的公司签了合作协议,担心存在业务冲突。

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陈舒婷律师答: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外,用人单位还需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之间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法院认定网络主播与直播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分析:

1.主播是否受直播公司的用工管理,包括是否可以自主决定直播方式、时长、内容等;2.直播公司是否按月固定向主播发放劳动报酬;3.主播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直播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因此,该网友需结合公司对其是否有实际的管理和支配权利,综合考虑平时直播时长是否固定达到每天8小时以上,以及薪酬考勤管理情况。如公司对主播形成固定管理和支配,即使签订合作协议也不能规避劳动关系责任。

如未被认定构成劳动关系,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申请商事仲裁。

律师建议主播在签约前,一方面要注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避免“一裁终局”;另一方面,要核查签约公司主体,通过企查查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是否存在大量主播解约纠纷、被执行、失信、经营异常等情况。

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留考勤记录、固定上下班时间、规章制度、固定底薪发放、受公司管理等相关凭证。保留以下材料作为劳动仲裁证据:

(一)工资支付凭证、工作群以及公司指派工作任务的记录;

(二)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工作人员的证言等。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红网记者
来源: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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