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了丨长沙一小区被指“门禁形同虚设”

红网记者 红网 雨路 2026-08-03 09:29:23

导读:近日,长沙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物业服务质价不符,门禁系统形同虚设,能否以此要求降低物业费”的问题。对此,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黄春香律师从法律层面作出专业解答。

长沙网友问:我们小区物业服务质价不符,备案价格为每平方米2元。小区地上设有三个门,地下车库设有三个出入口,共计六个出入口。这六个出入口均应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出须刷卡验证。但目前,除正大门设有门岗值守外,其余五个出入口均处于开放状态,人员可自由进出。任何时间从这五个出入口进入小区,均可直达任意楼栋的任一楼层。虽然楼栋单元设有门禁系统,但门禁旁张贴有值班室呼叫提示,只需按提示呼叫,值班人员不经身份核实即直接开门放行。

针对上述情况,物业在安全保卫方面是否已构成服务不达标?物业费是否应当相应减免?该情况自2023年至今已持续存在,此期间的物业费是否亦可主张减免?上述诉求是否具备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黄春香律师答:

根据你的描述,我认为物业公司在安全保卫方面没有全面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你的诉求是合理的。

首先,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价金、物业公司承诺提供物业服务,属于物业服务合同范畴,合同自承诺生效之日起成立、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509条、第942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到物业服务人,其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公司安保部门承担维护小区秩序、保护业主安全的义务,小区的出入口属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在此具体场景下、即负担小区六个出入口的管理义务,但该安保部门无视合同条款规定、仅对正大门的进出人员进行核查、对其他五个门的来访人员则采取“呼叫即放行”的放任态度和懈怠作为,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物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88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业主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维权。你的“物业费打折”的诉求,即返还部分物业费,本质上也是违约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出入口可以界定为“公共场所”,已经与业主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公司可以理解为此处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其组织下的安保部门也属于“公共场所管理者”,因此物业公司安保部门负担小区出入口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对除了正大门之外的其他五个门采取的“呼叫即放行”的放任态度和懈怠作为,证明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业主因此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则物业公司安保部门构成侵权,业主可依此向物业公司安保部门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红网记者
来源: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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