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下车过程中摔伤,此时受伤的乘客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究竟由哪种保险来赔付?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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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付某乘坐了某出租车公司所有,周某驾驶的出租车。在目的地下车时,因周某操作不当,导致付某下车时摔倒,造成付某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依据车内视频,付某下车过程中下车动作还未完全结束时,周某即启动车辆,导致付某在下车过程中摔伤。
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同时,出租车公司还为该出租车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事故发生时付某的身份是车内人员还是第三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是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理赔范围还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依据案发时车内视频,付某在下车过程中下车动作还未完全结束时,周某即启动车辆,导致付某在下车过程中摔伤。虽然损害发生在车外,但损害发生时付某的身体尚未完全脱离车厢,未完成由车上人员向车外“第三者”的转化。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应在承运人责任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岳阳中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付某损失;某出租车公司承担付某在保险理赔外的损失。
法官说法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直接决定其能否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中获得赔偿,且不同险种的赔付范围和限额差异显著。司法实践中,为避免“身体重心是否转移”“上下车目的是否完成”等主观标准引发的混乱,一般以“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为时间节点,以当事人是否“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为空间标准进行判断,且明确“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只有完全脱离车辆后才转化为第三者。
若事故发生时乘客已完全处于车外,则应认定为“第三者”,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若仍在车体上或上下车过程中,则属于“车上人员”,应适用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保障的对象均为“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而承运人责任险专门保障“车上旅客”,二者在赔偿对象上互斥。采用上述明确、客观的判断标准,既符合保险行业惯例,也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同时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出发,在身份存疑时应本着有利受害人的原则予以认定,确保受害人获得充分救济。
法官在此提醒,司机在停车下客时务必确保车辆停稳、拉紧手制动,并注意观察车辆周围及车门处情况,确认乘客安全下车后方可起步;在坡道或湿滑路面停车时更应提高警惕,防止车辆溜滑。乘客在下车时也应注意抓稳扶手、看清脚下,待车辆完全停稳后再有序下车,避免在车门处拥挤或跳车,下车后应迅速离开车体附近,确保自身处于安全位置。司乘双方共同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仅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也能在事故发生后为身份认定和责任划分提供清晰的事实依据,减少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