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不让我看孩子,我就不付抚养费”?益阳法院盼了

吴泽芳 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法院 雨路 2026-08-27 09:57:25

导读:两项权利互不替代,拒付将被执行。

夫妻离婚后因感情积怨,母亲长期无法探望孩子,便选择拒绝支付抚养费。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这起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时,既依法督促抚养费履行到位,也柔性化解亲情矛盾。

案情简介

元某与宋某201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未成年子女由父亲元某直接抚养。离婚后双方矛盾较深,宋某难以接触、探望孩子。心中委屈的宋某以此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多次协商无果,元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联系宋某后,耐心倾听她无法探视孩子的内心委屈,同步开展释法疏导。经过沟通,宋某主动缴清全部拖欠抚养费。

案款履行完毕,法官并未就此简单结案。考虑到母子二人长期断联,法官通知父亲携孩子来到调解室,疏导化解父辈之间的恩怨隔阂,促成母子完成视频连线,帮助双方重新搭建沟通渠道。

法官说法

不少当事人存在这样的认知误区:对方不让看孩子,自己就可以不给抚养费,但事实并非如此。

1、支付抚养费义务与探望权,是两项互相独立的法律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夫妻之间的矛盾、探望受阻而免除。

2、探望权受到侵害应当依法维权,不能以拒付抚养费对抗。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对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探望权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协助的一方,法院可依法对阻挠协助的当事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本身强制执行,不能强制未成年子女接受探望。

若原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方式作出处理,当事人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由法院就探望权行使方案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作者:吴泽芳
来源: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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