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结兼职藏陷阱!男子协助电诈获刑三年三个月

何怡武 永定区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8-13 15:54:17

导读:近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信诈骗案件。

不少人轻信网络“低门槛、日结高薪”兼职,以为办卡、跑腿只是小事,实则误入电诈团伙,触犯刑法。近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信诈骗案件,被告人因犯诈骗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阿华(化名)在某微信群看到“开卡冲量、日结200元”的兼职广告后,主动联系参与。用本人身份办理电话卡上交他人,并配合实名、解封等操作赚取报酬。

在明知对方利用电话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引流的情况下,阿华仍贪图高薪报酬,持续为团伙租房对接、后勤跑腿,还主动购置作案手机、介绍人员参与作案,在长沙协助开展电诈前端引流工作。

经查,阿华通过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累计非法获利6000余元。其提供的涉案电话卡先后造成两名群众被骗,累计损失高达100万余元,社会危害极大。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鉴于阿华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其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很多人误以为不直接诈骗就不犯法,实则明知他人实施电诈,仍提供电话卡、工具、介绍人员、协助后勤,均属于参与诈骗共同犯罪,必将依法追责。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天上不会掉馅饼,高薪兼职多是陷阱。广大市民务必提高警惕,认清“办卡冲量、跑分刷单、日结高薪”等兼职的违法本质,要远离各类来路不明的高薪日结兼职,坚决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切勿贪图小利沦为电诈帮凶,付出沉重法律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何怡武
来源:永定区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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