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了丨包工头亏损欠薪,总包分包甩锅

红网记者 红网 雨路 2026-08-10 10:16:24

导读:近日,永州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分包单位把单项劳务工程承包给个人,工资被拖欠,该找谁”的问题。对此,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黄春香律师从法律层面作出专业解答。

永州网友问:分包单位把单项劳务工程承包给我个人,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仅有一份简易手写协议。因项目出现亏损,叠加各类罚款、扣款,造成工人工资未能结清。针对工资问题产生争议,分包单位不愿继续支付工资。请问,分包单位把劳务工程发包给个人,是否属于违法再分包?不论欠薪形成原因,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总包、分包单位是否应对农民工工资承担兜底清偿责任?哪怕先行付清工资,再向我进行追偿?我能否起诉分包单位?此前双方曾达成附件协议,约定由分包单位支付5万元工资,我自行承担2万余元工资,以此解决工人薪资问题。现项目部以代工问题为由,不认可该份协议。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黄春香律师答:

①“分包单位把单项劳务工程承包给你个人,无合同”的情况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第472条、第480条,分包单位向你发出、让你承包单项劳务工程的要约,你做出开展工程建设的行为作为承诺,虽无书面合同,但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一致,合同成立。虽然因其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由于其内容为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方法,该项内容正常生效,详细分析见第⑤点。

②分包承包给你个人,是否属于违法再分包

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1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个人是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该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你个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③总包、分包单位均应该对农民工工资有兜底义务吗?是否应该先清偿工资,再找你追偿?

是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均对农民工工资负有清偿责任,在你未完成工资清偿时应先清偿农民工工资,再向你追偿。

④能起诉分包单位吗?

可以。根据回答②,总包、分包单位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你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通过诉讼的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附件协议的效力如何?

附件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1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而无效,但是不影响其关于争议解决方法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是你和分包公司真实、明确、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属于已成立但无效的合同,合同内容为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划分,即为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其不受协议本身无效而失去效力,应该按照其内容继续执行。关于项目部代工问题,你的农民工完成了部分工作,可能是你方未完成其他工作,可能是项目部直接安排其他单位完成剩余工程:此种情况下,你的农民工实际履行了合同部分义务,总包或分包公司都需要清偿你的农民工所完成工作的对应工资。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红网记者
来源:红网
编辑:雨路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