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与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发现私家车,两年半时间跑出22万公里,车主有多个客户微信群及交易记录,那么购买的商业保险还能赔吗?
近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起去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张某驾驶一小型客车沿国道353由东向西行驶至丁字堤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由南往北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刘某负同等责任。司法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张某驾驶的车辆为其所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显示,张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23年3月1日,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事故发生时,张某车辆的行程时数达到223476公里,且搭载着四名乘客,部分乘客张某不知道姓名。同时张某手机微信有多个相关客户群,多笔二维码收款记录(金额40元、180元不等)。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特别约定,本保险从事营业运输,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医疗费用赔偿的核定标准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并在对应保险限额内按条款约定给付。保险公司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约定,保险新能源汽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张某在投保人签名栏处签字确认。
事故发生后,因刘某与张某就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故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对刘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支付。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案涉事故车辆两年多时间行驶22万余公里,显著超出家庭自用合理里程。虽然张某辩称事故发生时车上的四名乘客系免费载乘,相关客源共享群系为乘客和车主提供中介服务,相关收款记录亦为中介服务费。但张某无法对二维码收款记录的付款方作出合理解释,其收款的金额亦吻合某区段同类营运车辆的市场价格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等因素,张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行为明显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此外,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张某在投保人签名栏处签字确认,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说明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保险条款,并对其中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故保险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张某自行承担。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岳阳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家用车辆一旦从事有偿载客营运,即属于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行车风险显著增加。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拒绝赔付商业保险。
就本案而言,车主私自将家用车改为营运用途,擅自升高保险风险,且未将这一变化告知保险公司,既违反了保险合同条款,也违背了法定告知义务。本次事故正是因车辆非法营运、风险实质性升高所直接导致,保险公司依法无需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车主:私家车严禁以任何形式从事有偿载客或客运牟利活动。非法营运不仅面临交通部门的行政处罚,一旦发生事故,还将面临商业险全额拒赔,所有赔偿费用及损失均由车主自行承担。侥幸营运,最终得不偿失,切莫因小失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