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照片想用就用,博主本人索赔?法院判了!

湘乡市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7-08 09:32:57

导读:近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肖像权侵权案,判决某百货商行侵犯了某博主的肖像权。

百万粉丝博主拍的照片被某百货商行“一键搬运”作商品宣传,博主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5000元。近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肖像权侵权案,判决某百货商行侵犯了某博主的肖像权。

林某是抖音、小红书平台上的女装博主,双平台粉丝80余万。这两个账号均由她本人实名认证注册,主要发布其作为模特拍摄的服装展示图文及视频,以促进服装销售。2024年8月,林某发现,葛某在快手平台经营的“时尚生活馆”店铺中,一条女士时尚套装商品链接中擅自使用了含有她肖像的图片。

为固定证据,林某于2025年8月12日通过互联网公证处,对葛某店铺的侵权行为进行了线上公证,并取得了《数据保全证书》。2025年9月28日,葛某获悉侵权事宜后,立即下架了全部侵权图片。同年11月,葛某关闭快手平台的店铺,该店铺自开业以来仅有一笔男装商品真实成交订单。

林某将葛某经营的某百货商行诉至湘乡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2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某百货商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林某授权在其经营的快手平台店铺上架带有林某肖像图片的商品用以宣传和推广自己所销售的商品,该行为侵犯了林某的肖像权,林某作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某百货商行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案涉店铺已关闭、侵权照片已下架,故林某诉请某百货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已无事实基础。

考虑到侵权的影响范围仅限于浏览快手平台店铺的消费者,并未给林某带来名誉上的损失。某百货商行虽然侵害了林某的肖像权,但仍属于公众人物的容忍范围之内,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林某亦未举证证明其精神遭受损害。综合考虑林某的知名度及其在本案中因维权进行取证、委托律师代理的事实,以及某百货商行的经营规模、销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范围、程度等情节,酌情由某百货商行对林某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判决某百货商行赔偿林某经济损失1000元。双方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环境下的肖像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条规定划出了一条清晰的底线:别人的脸,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结合本案,某百货商行未经林某同意,在其快手店铺商品链接中使用林某的肖像照片,用以宣传推广自己所销售的商品。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对林某肖像权的侵害。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并非构成肖像权侵权的必要条件。即便商家没有从中获利,只要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同样构成侵权。本案中,某百货商行自开业以来仅有一笔真实成交订单,经营规模极小,但这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其保护不以侵权人是否盈利为前提。

在赔偿金额的认定上,法院综合多种因素,酌情判决赔偿1000元。这一金额虽然不高,但传递的信号很明确,侵权就要付出代价,哪怕只是“用了一张图”。

这起案件也给广大经营者提了个醒,在电商和社交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随手保存、随意使用”他人图片的做法风险极高。无论是从网上下载的模特图,还是从博主主页截取的穿搭照,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都可能让你站上被告席。与其事后赔钱,不如事前取得授权——这才是合法经营的正道。

来源:湘乡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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