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文某将名下房产“出售”给亲戚,后亲戚将房子作抵押贷款,但贷款一直由文某家人偿还,甚至房子的物业、水电费等,仍是其家人在缴纳……
近日,常德临澧法院审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撤销房屋转让行为。
基本案情
A公司因与B公司、文某存在买卖合同纠纷,遂向某仲裁院提起仲裁。
2024年,经某仲裁院作出裁决,确认B公司、文某应向A公司支付约19万元。
裁决生效后,文某迟迟未履行义务,A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仅从文某名下扣划到4000余元,剩余债权未能实现。后A公司发现,文某在裁决生效后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34万元“出售”给其亲戚文某乙。A公司认为,文某该行为严重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经查明,房产定金和首付款系虚假走账。后文某乙以该房屋抵押贷款,但后续贷款主要由文某家人偿还,房屋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仍由文某家人支付。
临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买卖关系,实质为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文某在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无偿转让其主要财产,导致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判决撤销该房屋转让行为,文某乙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文某名下。
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通过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法律制度。通俗来说,就是债务人为了不还钱,把房子、车子等主要资产暗中转移给亲友,导致债权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时,法律赋予债权人申请撤销该转让行为的权利,让财产“物归原主”。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行使要点:该撤销权的行使不以债务人具有主观恶意为前提,只看客观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即便转让的财产上已设有银行贷款抵押,也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如财产保全申请费、责任险保证金等)由债务人负担;转让行为被撤销后,受让人应将财产恢复登记至债务人名下。
法官说法
本案的债权人A公司通过及时行使撤销权,成功将债务人转移的财产“追回”,为后续执行提供了可能。若其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权利,则可能面临债权无法实现的困境。因此,当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无偿赠与等逃避执行的行为时,及时行使撤销权,留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行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时间窗口有限,切莫因犹豫错失良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