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合同未约定开票时间,诉讼时效又该从何时起算?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明确开具发票属于民事审理范畴,未约定开票期限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首次主张开票被拒之日起计算,并判决出租人向承租人足额开具租赁发票。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邓某、袁某与李某、梁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李某、梁某将涉案房产出租给邓某、袁某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邓某、袁某拖欠租金,李某、梁某将其诉至法院追讨租金。2025年8月,该案开庭审理时,邓某、袁某当庭要求李某、梁某补齐已付租金的全部发票,遭到对方拒绝。2026年1月,邓某、袁某就发票事宜另行提起诉讼,李某、梁某则以开具发票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相关诉求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邓某、袁某已支付相应租金,且已付租金数额已经核算确认。发票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收付款凭证,直接关系付款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开具发票既是收款方的税收法定义务,也是合同履行中的从给付义务,当事人可单独就此提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仅对开具发票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并未对付款后开具发票的期限作出规定,案涉合同亦未对此作出约定,付款方有权随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诉讼时效应当从首次主张开票被拒绝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邓某、袁某首次要求开票被拒的时间为2025年8月,至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邓某、袁某开具并交付对应金额的租赁税务发票。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开具发票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履行中的从给付义务,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付款方有权单独通过诉讼主张履行。合同未约定开票期限的,付款方可以随时要求开票,诉讼时效从首次要求开票被拒绝之日起计算。市场经营主体开展经济往来,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税收管理及民商事交易相关法律规定,收取款项后主动、及时、足额开具合规发票,不得推诿或逃避法定责任。
【法官提醒】
在房屋租赁、商品买卖等各类经营交易中,开具发票是收款方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建议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发票的开具时间、票据类型、对应金额等内容,从源头避免纠纷。付款方若遭遇收款方拒不开具发票的情况,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因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