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莫当诈骗犯罪“工具人”

李鑫雨 韶山法院 雨路 2026-07-22 09:34:32

导读: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三名被告人受诈骗分子利益诱惑,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最终受到法律惩处。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黄某得知李某1从事黑灰产行业赚钱,两人商定一同做“滴滴现金”。李某1再邀请李某2入伙。三人共计投入22万元,并约定获利按比例分配。后黄某介绍谭某(已判决)作为取钱的车手,谭某再招募黎某(已判决)一起实施犯罪。黄某借给谭某5000元用于租车。李某1、李某2向谭某提供摄像头、工作机等犯罪工具,李某1将李某2拉进“飞机”APP群,将22万元换成U币进行担保接单,并把谭某微信推给李某2,由李某2对接谭某实施犯罪。

2025年6月7日,李某1在“飞机”群接到22万元单子,交由李某2派单给谭某。谭某伙同黎某驾车从江西前往湘潭,在昭山服务区内取走装有被害人赵某被骗现金22万元的黄色盒子,将款项交给李某2后转交李某。

同年6月9日,谭某再次伙同黎某前往湘潭取现被骗资金10万元时,在昭山服务区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查,李某1非法获利3000元,李某2非法获利2000余元,黄某非法获利600元。李某1于2025年10月14日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向韶山市公安局投案;李某2在李某劝说下当晚投案;2026年2月11日黄某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李某1赔偿被害人12万元、李某2赔偿3万元、黄某赔偿5000元,李某1和李某2获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2、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坦白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李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李某1退缴的违法所得3000元、李某2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黄某退缴的违法所得600元,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既是司法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也是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密切关联的下游犯罪,是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赃款、逃避司法追查的关键环节。

现实中,一些不法分子以“轻松获利”“高额佣金”为诱饵,诱骗他人出租、出借银行卡及支付账户,或招募人员帮助取现、转移犯罪所得。看似简单的“借卡”“跑腿”行为,实则已成为违法犯罪链条中的关键一环,每一次资金流转都可能让无辜群众的血汗钱化为乌有,也大幅增加了追赃挽损的难度。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骗意识,谨慎对待陌生交易,警惕“解冻提现”“理财神课”“高额返利”等常见诈骗套路,不轻易转账汇款,守护好自身财产安全;同时要严守法律底线,切勿为了所谓好处费,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等,更不能协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否则极易涉嫌违法犯罪,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付出沉重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李鑫雨
来源:韶山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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