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加价1元买5个手环索赔三倍赔偿,法院判了!

匡雨婷、唐芊 祁东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7-22 09:33:09

导读: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主动加价凑整购买,反手起诉"退一赔三",是维权还是牟利?职业打假的边界在哪里?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主要案情

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网店内售有某智能电子手环,小凌在购买过程中,以凑整为由主动要求客服单价加1元,以420元单价购买5个手环,合计花费2100元。收货后,小凌发现该产品外包装印有3C认证标志,但经查询该产品并未获得任何3C认证。随后,小凌询问客服后得到“手表有质检报告,不需要3C认证”“手表电池有3C认证”的回复,遂以产品未通过认证、销售方私自粘贴3C认证标识构成欺诈为由,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5个手环全部"退一赔三"。

法院另查明,案涉智能电子手环不具备移动通讯功能,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外包装标注的3C认证标识,实际指向产品内置的锂电池——该电池属于强制认证部件,且已依法取得3C认证。小凌尚未正式参加工作,且其在2025年至今网络购物后在全国法院提起类似索赔案件30余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商家标注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小凌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关于欺诈认定。本案中,案涉公司在无需3C强制认证的产品上擅自粘贴3C标识,主观上具有误导故意,极易造成普通消费者对产品安全资质产生错误认知,依法构成消费欺诈。关于消费者身份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生活消费行为,而非商业化、盈利化的索赔行为。本案中,小凌的行为存在三处明显异常:一是交易行为反常,普通消费者追求低价,其反而主动加价凑整;二是购买数量反常,无稳定收入却一次性购买5个同款手环,远超生活所需;三是涉诉经历反常,近两年内在全国范围内有30余件同类索赔诉讼,区别于普通消费者偶发性维权行为。综上,小凌并非普通消费者,不应适用三倍赔偿的倾斜保护。最终,法院作出判决:5个手环中对其中1个支持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其余4个手环仅作退货退款处理,驳回三倍赔偿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凌提出上诉,衡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惩罚性三倍赔偿制度,立法初衷是保护普通消费者遭受欺诈时的合法权益,目的在于倒逼经营者合法经营、打击消费欺诈。法律坚决支持遭受消费侵权的群众理性维权、依法索赔,但权利行使存在法定边界,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不属于法律的维权范围,超出边界的诉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具体三层边界划定如下:一是购买动机:是否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者,其认定标准是购买商品的目的为个人使用、家庭消耗,经营性打假行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保护;二是行为模式:是否反复、批量、刻意制造诉讼条件。正常消费者维权具有偶然性、单次性,而职业打假往往通过固定批量采购、针对性取证等方式主动制造纠纷,将民事诉讼作为盈利手段;三是过错责任:商家欺诈行为是三倍赔偿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商家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必然触发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侧重于救济弱势普通消费者,不应单独因商家存在违法情形,就对牟利性打假诉求予以全额支持。

作者:匡雨婷、唐芊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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