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酒驾、醉驾仍是高发交通违法行为,部分驾驶人无视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车上路。更有少数驾驶培训从业人员,本应恪守法律、以身作则,却心存侥幸醉酒驾车,甚至为逃避处罚,指使无证人员顶替驾驶、恶意规避查处,不仅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更极大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舒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5年7月,舒某作为驾校教练与学员张某等人饮酒聚餐后驾驶小型教练车驶回溆浦。车辆行驶至溆浦收费站出口路段时,舒某因害怕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查处,心生侥幸,将车辆停靠在高速应急车道,指使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学员张某接替驾驶车辆。随后,车辆行驶至溆浦收费站出口匝道处,被高速交警当场查获。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舒某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张某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公安机关随即对舒某抽取血样送检,经司法鉴定,舒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于危险驾驶。公诉机关以舒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舒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舒某身为驾校教练,承担着交通安全教学、普法示范的职责,是交通法规的传播者和践行者,理应带头遵纪守法。但其不仅醉酒驾车上高速,还指使无证学员驾车顶包、规避执法查处,属于典型的知法犯法,违法行为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鉴于舒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高速公路车速快、车流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恶性后果。驾校教练作为交通安全的“传道者”,其一言一行都具有示范引导作用,更应严于律己、坚守底线,坚决杜绝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司法机关始终坚持对酒驾、醉驾、无证驾驶、顶包避查等交通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惩治态势。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法律红线不容触碰,侥幸心理不可存在。面对交通违法查处,应当主动配合执法,切勿试图通过换人顶包、弄虚作假等方式逃避处罚,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全社会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