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3日23时许,唐某无视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携带私自购买的M3气枪,联合王某甲、王某乙,驾驶车辆前往湘潭市湘潭县某乡镇一村田区非法打猎。王某甲负责操控热成像无人机搜寻猎物、为唐某指引射击目标,唐某持气枪伺机射击,王某乙跟随其后负责捡拾猎物。
深夜野外视线极差,加之狩猎操作疏忽大意,危险悄然降临。唐某在未精准辨识目标的情况下贸然开枪,竟将走散的王某乙错认成猎物,开枪击中王某乙,造成王某乙人身受伤,一场非法狩猎活动瞬间酿成伤人刑事案件。
案件发生后,正确的做法本是主动报案、如实供述、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后果。但王某甲、王某乙二人明知唐某非法持枪伤人已涉嫌刑事犯罪,为帮助唐某逃避司法打击,心存侥幸、刻意隐瞒,多次向司法机关作出虚假陈述,刻意掩盖唐某持有M3气枪作案的核心犯罪事实,试图混淆视听、掩盖真相,妄图帮助唐某脱罪。
在商议过程中,涉案人员许某在明知案件实情的情况下,参与毁灭、调换关键物证,严重妨害司法诉讼秩序。经查,许某受唐某指使,先行将唐某持有的另一把棕色木把板球气枪丢弃至河坝内,刻意调换作案枪支,意图以该枪支顶替伤人的M3气枪,干扰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与此同时许某将作案工具M3气枪私自掩埋于自家附近泥土中。
在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后,许某为彻底销毁罪证,再次挖出被掩埋的M3气枪并予以拆毁,将枪支部分配件重新掩埋,扳机、螺丝等关键配件直接丢弃至辖区河道内,致使该案核心作案枪支物证彻底损毁,无法开展枪支物证司法鉴定,严重阻碍案件侦查工作有序推进,妨害司法公正。
经本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固定完整证据链条,结合各被告人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及危害后果,依法对四人精准定罪追责,以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许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包庇罪分别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场无知妄为的违法闹剧,最终让全员身陷囹圄。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非法持有枪支、野外非法狩猎本身均属于违法行为,极易引发人身伤害、公共安全等各类风险,广大群众务必严守法律法规,摒弃猎奇侥幸心理,杜绝非法持枪、野外偷猎等行为。同时,包庇不等于仗义,毁证不等于帮忙。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试图通过虚假陈述包庇他人、隐匿毁灭犯罪证据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都会严重妨害刑事诉讼秩序。亲友涉案后,帮忙隐瞒、串供毁证绝非“讲义气”,而是以身试法,最终只会让自己从旁观者变成违法者,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