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过桥”、短期垫资、高额利息诱饵,你想着他的利息,他却惦记你的本金。近期,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以资金“过桥”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袁某提起公诉。
袁某因身负巨额债务无力清偿,动起了歪心思,将黑手伸向身边的朋友。为骗取他人钱财,袁某对外谎称自己承接资金“过桥”短期垫资业务,以高于市场常规标准的高额利息作为噱头,游说身边朋友出钱参与投资。
为打消被害人顾虑、坐实“投资靠谱”的假象,袁某严格按照承诺按时足额向投资人兑付利息。持续稳定的收益让被害人放下防备,纷纷认为该“过桥”投资项目真实可靠,不断加大投入、追加资金。可被害人不知道,所有转入袁某手中的钱款,从未流向所谓的资金“过桥”项目。
袁某收取全部投资款后,一方面用新投资人的钱款兑付老客户的本金与利息,制造盈利假象;另一方面将大量资金用于清偿自身原有债务,以及个人日常挥霍消费。随着未偿还债务雪球越滚越大,资金链彻底断裂,袁某尚未归还被害人资金总额达846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此类骗局多针对身边亲友作案,以银行还贷“过桥”、企业短期周转等正规业务作幌子,利用被害人的贪利心理,承诺超高短期利息,刻意弱化资金风险。在骗取钱款后用持续小额付息让被害人笃定资金业务安全可靠,便放心追加出资。最终被害人不仅拿不到利息,连本金也血本无归。北湖检察在此提醒大家:
1.出借资金前先摸清对方资产、负债情况,若对方负债过高、无稳定收入,一律不要出借资金。
2.凡是声称资金“过桥”、银行垫资借款,应要求出示银行单据、业务合同等真实凭证,拒绝口头空谈业务。
3.抵制超高短期利息诱惑,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
4.所有借款务必签订借条,写明借款用途、还款日期,全程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
5.一旦发现对方虚构资金用途、刻意失联、拒不还款,立刻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及时止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