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在岗亭看着偷车贼将业主车辆拖走,未及时进行制止,事后被小区物业公司辞退,物业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刘某于2020年8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保安岗位,在入职时领取了《员工手册》。某物业公司在项目监控室上墙公示了《秩序维护员岗位职责》《秩序维护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因某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此前曾发生过业主车辆被拖车拖走的事件,故该公司于2023年10月14日在工作群中发送消息“各岗位对晚上进入小区的特殊车辆要提高警惕,如皮卡车、拖车、货车、警车等,监控室也要常看监控视频,有异常情况马上通知人员到现场!”,刘某也是该微信群成员。
2024年9月28日23时许,刘某在保安岗亭值班期间,一辆皮卡车及一辆随行的无牌奥迪车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刘某未对外来皮卡车和无牌车进行登记、核实、上报,过了半小时,皮卡车上的男子手持拆卸下来的车牌扫描闸机,皮卡车后拖着一台白色小汽车,后方紧跟着无牌奥迪车。刘某在岗亭内发现异常情况后,虽曾走出岗亭,但未采取有效阻拦、核实或强制登记、立即呼叫等措施,未对皮卡车司机及随行人员进行身份登记、证件拍照、拖车目的核实,随后又手动开闸放行了无牌奥迪车。2024年9月29日,某物业公司发布《处罚通知》,称刘某此行为严重失职,违反《秩序维护员岗位职责》和《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声誉影响和经济损失,对刘某作出辞退处理。2024年10月1日,某物业公司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某物业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其作出辞退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某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刘某入职时签字确认领取了《员工手册》,某物业公司亦将《岗位职责》在监控室公示,相关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刘某具有约束力。案涉《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刘某承诺愿意完全接受并遵守。《员工手册》亦规定严重失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其他影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作为小区保安,在明知小区曾发生多起拖车事件且某物业公司已通过微信群等方式明确相关工作规范的情况下,对2024年9月28日晚发生的拖车事件未履行核实、登记、拦阻及上报职责,导致业主车辆被外来皮卡车拖走,引发业主投诉,给某物业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确属未尽到勤勉谨慎义务,构成严重失职。某物业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故对刘某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用人单位在行使解除权时应格外慎重,必须确保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且有员工签字确认,违规事实证据确凿充分,处罚力度与过错程度相匹配。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做到制度合法、事实确凿、程序正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