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三个月又离婚,10万元彩礼能否返还?

尹宣姣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6-23 17:17:58

导读:结婚应理性。

在农村地区新婚,包括再婚支付彩礼的现象较为普遍,彩礼数额少则上万,多则上十万,可一旦感情破裂,支付彩礼的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呢?

基本案情

小明(化名)与小丽(化名)于2014年11月初次登记结婚,2015年5月共同生育女儿。2017年10月双方离婚,2025年5月初又复婚,复婚后未再共同生育小孩,未再举办婚礼。该次复婚小明给付小丽彩礼10万元、两个金手镯、两个金耳钉、两个金戒指。复婚后小丽在家带小孩,家庭开支及小孩费用由小明承担。

2025年5月初小明外出务工,同年7月底小丽离开小明家,与小明分居至今,小孩由爷爷奶奶带。小明认为复婚后小丽经常找他争吵,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要求小丽返还全部彩礼及金器。小丽也要求离婚,但认为其在复婚期间为家庭的房屋装修、带小孩付出很多,不同意返还彩礼,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原、被告均请求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准予离婚。原告按照习俗给付的礼金10万元及金器,系为结婚给付的礼金与财物,属于彩礼。因双方在复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不足三个月,原告复婚时仍给付了较高彩礼,同时还承担了家庭大小开支,结合被告有带小孩、为家庭付出等因素,遂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90%的礼金及金器。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结婚应理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生活中,不少青年男女在催婚压力、外界质疑、地方风俗等各类因素影响下,偏离理性,草率订婚结婚,婚后又以性格不合、家庭暴力、网贷借款、感情不忠、好逸恶劳等种种事由闪电离婚,伤人伤己,不利于子女成长、家庭发展、社会和谐。

目的要正当。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应当秉持正当性目的,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系违法行为,破坏了社会风气,应承担法律责任,甚至面临刑事制裁风险。

成婚宜节俭。现实中不少群众存在给付高额彩礼才能稳定婚姻的认知,事实上良好的婚姻贵在责任相守、情投意合,不在于彩礼高低、排场大小,切勿盲目攀比跟风,动辄给付或索取高额彩礼,一旦感情破裂,给付一方将面临彩礼难以追回、生活陷入困境等风险,索要方也将面临彩礼全额或部分返还法律风险,同时还将面临婚姻财产纠纷、强制执行、社会评价度降低等问题。

作者:尹宣姣
来源: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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