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贩卖上头电子烟,法院判了!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6-26 10:46:47

导读:被告人周某某、熊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从上线购进含有三氟乙咪酯、4-氟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后,向他人贩卖4次,其中周某某单独向吸毒人员胡某(时年17岁)贩卖1次,与熊某某共同向他人贩卖3次。

【裁判结果】

法院于2026年2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周某某、熊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向未成年人贩卖上头电子烟构成贩卖毒品罪。未成年人是国家重点特殊保护的群体,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从重处罚,新型毒品的毒害性、成瘾性、社会危害性不亚于传统毒品,对于将犯罪黑手伸向未成年人这一国家重点特殊保护群体的行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这一判决有力震慑了潜在违法犯罪分子,也向社会发出严正警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容侵犯。

来源: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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