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线上邂逅心仪主播,误以为遇见“真命天女”,半年内陆续打赏13万余元,满心期待缔结婚恋关系。不料主播早已结婚,却刻意隐瞒婚史、以暧昧话术持续诱导,营造恋爱假象。该男子所支付的打赏能否返还?主播与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且看湖南省郴州市宜章法院公开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至11月,男子A某在某直播平台持续为主播B某打赏134151.3元。按平台结算规则,B某按45%比例获利60368.08元。后因B某迟迟未出示离婚证,A某心生疑虑,双方就退款协商未果,A某遂将B某及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打赏金额。
A某主张,B某隐瞒已婚事实,以婚恋话术诱导其大额打赏,构成欺诈,平台未尽监管责任应共同担责。B某辩称,双方仅为主播与粉丝关系,打赏属正常消费,其从未作出婚恋承诺。平台辩称,其已履行实名认证、风险提示等法定义务,对私下互动无法监控,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私信互动频繁。A某多次表达“我就等着娶你了”“老婆”等婚恋意愿,B某均予积极回应或默认,如回复“嗯呢,等我处理好我的事”,发送爱心表情包等,在A某多次要求见面时回复“好的”“你抽个时间”。同时,B某在直播PK中曾直接索要打赏:“想得冠军起码1万元,你能给我5000元吗?”另查明,B某自2009年起婚姻关系存续至今,但从未向A某披露,而是以离异身份与其联系,实质回避现实见面。
法院再查明,直播平台通过用户阅读勾选用户协议、充值协议,在直播间醒目位置及用户充值、打赏环节设置风险提示,并提供消费限额设置功能等方式,履行理性消费引导义务,并对主播实行后台实名认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B某隐瞒已婚身份,利用婚恋话术营造恋爱假象,诱导A某基于情感期待而非单纯购买表演服务进行大额打赏,构成欺诈,A某有权撤销赠与行为。但A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网络交友打赏追求对象的行为,理应有清晰的认知及风险判断。其在数月持续多笔打赏过程中,对B某回避婚恋实质问题、迟迟未推进见面等异常情况未给予足够警惕,对自身财产损失亦存在过错。双方过错程度相当,故酌情认定各承担50%的责任。因B某实际获得打赏收益60368.08元,故判决其返还A某30184.04元。
用户与主播之间的私下私密互动已超出平台可实时监控干预的合理范畴,平台对此无主动管理的法定义务与客观能力,因平台已尽到基本提示与管理义务,故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A某与B某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网络直播并非法外之地,诚信是行业发展的生命线。正常的直播打赏,是用户基于对主播才艺的认可自愿实施的消费行为,双方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一般无权要求返还。但当主播超越才艺展示范畴,以婚恋话术、情感承诺等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导用户基于情感期待而非消费目的进行大额打赏的,则构成民事欺诈,用户有权依法请求撤销赠与。网络主播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直播活动,凭正当才艺获取合理打赏,以诚信赢得关注。任何以“恋爱”为名、行“诱导打赏”之实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用户在参与网络交友与财产处分时,应当保持理性与审慎态度,妥善管理自身财物,切莫因一时“上头”付出沉重代价。
网络平台并非“无限责任主体”。用户与主播之间的私密情感互动,平台客观上无法实时监控,法律亦未规定此项强制义务。若平台已尽到合理提示与管理职责,如协议告知、风险提示、理性消费引导等,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既是对平台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支持。同时,平台应以案为鉴,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完善风险监测机制,与司法机关共同促推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倡导理性、文明的网络消费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