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待售商品车在运输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即便修复后仍产生的贬值损失应由谁承担?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桃花源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4年8月23日10时许,某高速公路湖南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闫某昌驾驶的大型货车在西行路段与及某轩物流公司驾驶员孔某学驾驶的运输车辆发生追尾碰撞,导致及某轩物流公司承运的一辆全新商品车严重受损。经商品车所有权人与物流公司协商,确认车辆因事故产生的贬值损失为30000元。由于肇事方闫某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贬值损失属间接损失"为由拒绝赔付,及某轩物流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该笔贬值费用。
法庭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仅赔偿直接损失,而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经维修后可恢复使用功能,其物理属性并未产生永久性损害,贬值损失是市场交易中的预期利益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为待售全新商品车,其核心价值在于作为"零事故"商品进行销售。此类车辆与已上牌使用的私家车不同,其市场价值高度依赖"原厂状态"和"无事故记录"属性。尽管事故车辆可通过维修恢复使用功能,但维修记录导致其从"全新商品"变为"事故修复车",直接影响销售价格和市场竞争力。对于以销售为目的的全新商品车而言,事故导致的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直接减少,而非未来可得利益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及某轩物流公司车辆贬值损失30000元。
承办法官指出,并非所有车辆的贬值损失都能获得赔偿。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受损车辆为待售全新商品车,其商品属性决定了事故记录对价值的直接影响。对于已投入使用的非商品车辆,因个人使用价值主要体现于代步功能,贬值损失通常不被认定为直接损失。
法官提醒,物流企业在运输高价值商品车时,应与保险公司明确贬值损失的承保范围,同时完善运输保险方案,以降低经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