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然而成瘾性麻精药品滥用、新型毒品伪装渗透等隐患持续凸显,各类涉毒物质假借 “聪明药”“减肥胶囊”“潮流饮品” 等名目向校园蔓延,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扰乱成长环境。
2026年6月是第16个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主题是“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即日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扣这一主题,开设“法护青春不‘毒’行”普法专栏,通过一个个鲜活案例,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共同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的一个晚上,曹某、谢某和潘某受彭某(另案处理)邀集从临湘乘车至岳阳楼区某处,共获取了40个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烟弹。当晚,吸毒人员杨某联系潘某,欲购买毒品烟弹,潘某与彭某商量后决定以800元一个的价格,向杨某出售30个烟弹,并邀请曹某、谢某陪同保护交易。后曹某和谢某为能免费吸食烟弹,同意陪同彭某、潘某将烟弹交易给他人。次日凌晨,公安民警将下车准备进行交易的潘某抓获,后民警将驾车逃离的曹某、谢某和彭某等人抓获。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曹某、谢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依托咪酯、异丙帕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潘某、曹某、谢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是主犯;被告人曹某、谢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曹某、谢某犯罪时均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曹某、谢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曹某、谢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因被告人潘某、曹某、谢某犯罪时均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曹某和谢某判决时仍未满十八周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发现,曹某和谢某本人也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且曹某中专肄业、谢某初中肄业。
针对该现象,法院向曹某和谢某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法治意识,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宣判后,三被告人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毒品,是侵蚀青春、摧毁人生的致命毒药,更是触碰即毁的法律红线与道德底线。本案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本应在校园勤学奋进,在家庭呵护下向阳成长,却因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认识偏差,误入歧途、触碰法网,给自己的青春蒙上了阴影。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兼顾法律惩戒、教育挽救和社会治理三重目标,判后对被告人家庭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家长加强管教,既依法惩戒违法犯罪行为,又全力挽救迷途少年、修复家庭监护体系。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绝非个体层面的单一过错,其背后往往折射出家庭教育的缺失与监护职责的缺位。监护人长期疏于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对孩子的思想动态、社交圈层、行为习惯缺乏日常关注与有效管教,是诱发未成年人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重要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其意义绝非简单的惩戒警示,而是以司法力量督促唤醒监护责任,切实补齐家庭教育短板。
少年关乎未来,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既是家庭的法定责任,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未成年人:青春可贵,法纪森严,切莫因一时糊涂或侥幸妄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也寄语家长们: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守护孩子健康成长的第一道防线。监护职责,既是亲情所系,更是法定义务,不可懈怠,不容缺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