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十级伤残,在读大学生子女的“抚养费”,赔不赔?

曹欣 资兴市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6-17 11:22:28

导读:湖南资兴法院近期的一起判决,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答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因伤致残,其成年子女正在读大学,这笔学费能否纳入“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范围?湖南资兴法院近期的一起判决,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答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7日8时10分许,被告曹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道路由南往北行驶,因未按规定变更车道,致使原告冯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紧急刹车,冯某连人带车倒地,造成冯某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属于非接触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冯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冯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64天。2025年9月28日,冯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64日。冯某支付鉴定费1600元。诉讼中,冯某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其中包含其子冯某某的大学学费,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一部分。

法院判决

资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冯某主张被告方赔偿其子冯某某大学学费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冯某某出生于2001年6月,事故发生时已成年,现就读于某科技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父母给付抚养费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后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冯某某系成年人,且就读的是大学(高中以上学历),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范畴。因此,冯某诉请其子冯某某的大学学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律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明确界定:一是学历限制,仅限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二是能力限制,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大学属于高等教育,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成年大学生一般可通过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方式维持学业,因此大学费用不属于法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范围。公众应正确认识法定赔偿项目与家庭自愿支持的区别,避免因法律认知偏差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此外,本案也提醒广大驾驶员,未按规定变更车道是常见却易被忽视的违法行为,一次疏忽可能引发严重事故。安全驾驶、文明出行,既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作者:曹欣
来源:资兴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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