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让大货车小车撞上了路边房屋,屋主损失谁来赔?

湖南法院网 2024-03-06 14:43:09

导读:为了躲避占道的大货车,小车紧急避险撞上了路边的房屋,房屋损坏了,房主的损失谁来负责?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因发生刮擦事故,G234线西往东的行车道被占用。文某甲驾驶车辆由西往东行驶至此路段时,因前方设有路障而越过道路中心线借对向车道通行,正遇文某乙驾驶车辆由东往西行驶至此。因前方车道被借道占用,为避让来车,文某乙在来不及安全停车的情况下,急忙向右打方向驶离道路,并碰撞到路边周某家的厨房墙壁,导致周某房屋受损。

对该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证明,但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经评估,周某房屋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修复项目价格(含损坏室内财物价格)为35000元。

为了拿回房屋损失,屋主周某将文某甲、文某乙及其各自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文某甲、文某乙及各自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若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文某甲方认为,原告周某的房屋系文喜乙驾驶的车辆撞击导致,而文某甲驾驶的车辆与文某乙的驾驶的车辆未发生接触和碰撞,本次事故是文某乙驾驶车辆处置不当,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文某乙方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文某甲驾驶的车辆逆行占用了车道,导致了紧急情况产生。对方车辆为重型半挂车属于大型货车,文某乙车辆为小型客车,在此种紧急情况下,司机避免正面相撞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事故,才紧急避险驶向房屋一侧。故本案是由于文某甲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失的产生,应当由文某甲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周某的房屋系由文某乙驾驶车辆直接碰撞导致损坏,但文某乙系因避让对向越道行驶的文某甲的车辆,而紧急向右打方向驶离所致,故文某乙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行为特征,但因其紧急避险措施不当,导致了周某房屋的损坏,其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文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在其车道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需借道通行的情况下,未确定对向车道安全即越过道路中心线借对向车道通行,从而导致在自己车道正常行驶的文某乙因避让不及而发生本案事故。文某甲系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最终认定文某甲、文某乙对原告周某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由文某甲、文某乙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各赔付周某17500元。

判决后,文某甲的保险公司不服此判决,向长沙市中院提起上诉。长沙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1、关于无接触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该法律规定来看,“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接触交通事故,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双方车辆或者车辆与行人、车辆与受损财物之间并没法发生实际的物理碰撞的交通事故形态。对于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取决于驾驶人是否有过错,过错行为是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过错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力大小。在本案中,虽然文某甲所驾驶的车辆未与原告周某的房屋发生直接碰撞,但其未尽到谨慎小心的注意义务,在未确定对向车道安全的情况下越过道路中心线借对向车道通行,导致在自己车道正常行驶的文某乙因避让不及,避险撞坏周某的房屋,故文某甲作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一方,即使与周某的房屋未发生碰撞,仍应对原告周某的房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以损害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因紧急避险人避让风险、排除危险的行为有其正当性和合法性,一般情况下,法律将紧急避险作为免责的事由。但是,在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给他人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情况下,紧急避险人仍然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而关于文某乙的紧急避险行为是否得当的问题,根据事故现场图片来看,双方行驶的车道系较为宽敞的国道,且在靠文某乙道路一侧,尚有宽敞的居民地坪足以缓冲,文某乙在明知对向车辆发生事故、通行受阻的情况下,应该通过提前减速慢行或紧急靠边停车等方式避免双方车辆遭受撞击,同时尽量减少因紧急避险行为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的不必要损失。现文某乙作为紧急避险人,因避险不当导致原告周某房屋受损,故文某乙应与文某甲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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