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甩挂”偷逃通行费获刑

湖南法院网 2024-03-06 14:43:05

导读:一辆满载的货车上了高速,下高速时竟然只有车头,下高速后车头立马掉头再上高速,再下高速时货车又“变”出车身,这一令人费解的操作原来是车主为了“节省”通行费。

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驾驶货车拖挂轴车在广东省、湖南省湘潭市、宁乡市等地高速公路通行。

为了达到逃费目的,2023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驾驶货车拖挂11轴车由广东连州站驶上高速,行驶至湘潭北服务区后,他将挂车卸下,于第二日驾驶车头从湘潭北站驶出高速,高速收费站按照车头标准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之后,被告人李某又驾驶车头返回湘潭北站服务区将挂车拖下高速,并从较近的收费站驶离高速。

被告人李某通过将挂车提前卸载在服务区,伪造仅驾驶车头行驶的假象,使收费站按照车头标准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该逃费行为共计发生3次,逃费合计13089元。

2023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赔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通过非法手段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涉事司机不仅要补缴相应偷逃费用,更要面临法律制裁,广大车主一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因小失大、以身试法。同时,在高速公路入口“蹭”ETC的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偷逃的通行费的主观故意,如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且达到立案标准,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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