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境到缅甸 芷江四男子获刑

芷江法院 2024-03-22 09:50:37

导读: 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姚某、陈某、姚某2、蒋某四人,因犯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到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到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到五千元不等。

 案情回顾:2020年10月,被告人姚某在某网络平台看到一条“去缅甸工作可获得高薪”的招聘信息后,便邀约被告人陈某和被告人姚某2,姚某2又邀约了被告人蒋某,决定去缅甸发财。姚某等4名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无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仍愿意结伙偷渡到缅甸。后四被告人在外号为“狗崽”的人安排下,于同年10月15日到达云南某机场。之后,四人通过乘车、步行等方式偷渡至缅甸从事网络诈骗活动。不久,四人在偷渡回国时陆续被云南省某县边境民警查获,四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陈某、姚某2、蒋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无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为逃避接受边防检查,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均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综上,遂作出以上判决。一审判决后,四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目前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公然侵犯,是犯罪行为。境外并非天堂,国界不可侵犯,广大群众不要相信境外“高薪”引诱,更不要非法偷越国(边)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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