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黄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

吉首法院 2023-12-13 10:10:51

导读:被告人黄某昌在吉首市内经营某某早餐店制售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的油条。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5月27日, 被告人黄某昌在吉首市内经营某某早餐店制售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的油条。经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送检,黄某昌制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955mg/kg,不符合国家标准(GB2760-2014)≤100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鉴定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
另查明,2020年6月22日,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某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当日违法所得128元,罚款29000元。黄某昌于2020年7月13日主动到吉首市公安局投案,并在团结报登报向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昌生产、销售铝含量严重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虽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但对制售铝含量超标的行为负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请,应当予以支持。被行政查处后被告人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相关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没款,及时改正配方,并积极登报赔礼道歉,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劣迹,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家庭情况。遂判决:被告人黄某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已缴纳的罚款二万九千元予以折抵);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黄某昌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已履行);因本案扣押的食品添加剂,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人民法院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使用添加硫酸铝铵的方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受害群体广危害大,带来了食品安全风险。推进食品行业的“限铝”、“禁铝”管控、打击,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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