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同款”葫芦丝销量10万+、博主自拍竟成网店宣传图?

湖南高院 2023-11-27 09:55:12

导读:网红同款?博主推荐?电商平台店铺使用他人肖像或视频用于产品推介,是互联网时代一种常见的商业营销方式,但使用这种方式却很可能一不小心就踩了侵权的“雷”。来看两个案例。

01、使用博主视频宣传葫芦丝销量10万+,商家辩称是刷单能否免责?

于某系某平台博主,经常会录制葫芦丝教学视频在网络上公开发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开设了网店用于销售葫芦丝。2023年3月,于某发现某乐器厂在一购物平台上注册并经营的店铺页面中,使用了自己发布的教学视频用于宣传推广,并且店铺中葫芦丝产品销量达到了10万+。

于某认为,某乐器厂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的视频用于商业目的,销售获利金额较高,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将其起诉至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乐器厂赔偿损失50000元。

某乐器厂法人赵某辩称,其在店铺页面上使用于某的教学视频,是为了告知消费者葫芦丝的使用方法,没有要故意借用原告知名度进行宣传推广的意图,并主张其对外显示的销售经营状况是通过“刷单”实现的,并非是实际获益情况。

审理结果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结合原告知名度、被告某乐器厂经营受益状况及相关法律条文等,对案情、法理进行了深入分析和阐释。承办法官指出,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在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时,一般应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被告某乐器厂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针对被告某乐器厂主张的应当排除刷单数据问题,承办法官表示,无论被告主张的刷单行为是否属实,刷单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通过刷单、刷好评来提高店铺销售额和信誉,牟取不当利益,亦应承担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和法律责任。

经耐心释法说理,被告某乐器厂当庭表示愿意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并立即履行到位,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02、时尚博主个人照片被网店擅用,索赔10万能否获支持?

王某是某平台的时尚博主,经常通过其个人账号发布含有其个人肖像的照片,据统计,王某的个人账号粉丝数量为1.9万,累计获赞与收藏19.8万,在该平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某公司为一家经营范围为服装、其他日用品、体育用品的电子商务公司,在某购物平台上注册并经营了一家网络店铺。此前,某公司支付1200元请王某拍摄4张照片用于店铺宣传,但实际上并未使用。后王某发现某公司未经自己同意在店铺页面上使用了4张其发布在个人账号上的照片用于展示售卖的服装。王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发布致歉声明,赔偿各项损失100000元。

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辩称,之前拍摄的含有原告肖像的照片并未放在店铺首页,故此举并非公司的主要获利来源。另,被告并不知道此举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目前已将原告的照片撤下,参照之前双方合作的付费标准,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

审理结果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王某系某平台时尚博主,本人具有一定的网络热度,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其在个人账号中发布的照片肖像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某公司未经原告王某同意而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上使用王某的照片进行服装展示、销售,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全案案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肖像一事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法官提醒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使用肖像的;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的。无论是摄影还是短视频,在未经得他人许可的前提下,私自将照片或视频在网络上进行公开或转载,都将侵犯肖像权。若该行为导致被拍摄者的个人信息泄露,还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被拍摄者有权要求拍摄者和平台删除视频,若拍摄者和平台拒绝删除,也会构成侵权。 

法官提醒,肖像权不仅仅是名人、明星的权益,更是普通自然人的重要权利。如果我们需要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相关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同时,如果自身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我们也应当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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