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电塔钢材能否随意拆走出售?法院判了

来源:苏仙区人民法院 2023-10-11 15:38:49

导读:废旧电力铁塔钢材虽已失去使用价值,但仍系原所有权人合法财产,未经许可拆卸废旧电力铁塔钢材,并将其作为废铁出售获利或构成盗窃罪。

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因多次盗窃废旧电力铁塔钢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张某曾从事过电塔组装工作,偶然得到了无人看管且废旧不再使用的电塔信息后,萌生了拆卸并出售钢材的想法。2023年1月,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携带扳手、铁锤等工具来到郴州市苏仙区飞天山镇山上,先后4次盗拆废旧电力铁塔上的钢材共计700余斤后,张某将盗窃工具藏匿于草丛,再用三轮车将钢材拖运至废品店出售,共获利1340元。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退赔134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苏仙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国家、企业生产的剩余材料、报废的器械设备,在所有权人未表示放弃之前,仍归原所有权人所有。法官提醒,废旧物和废旧设施并不当然属于无主财产,即便堆弃在无人看管的地方,法律上仍归属于原所有权人,应由原所有权人依法依规处置。大家在山上、居民楼下、建筑工地等地发现有价值的废旧设施和物品,不能随意拾取,否则可能构成盗窃。各企业单位也要增强防盗意识,加强防范措施,以免给他人提供可乘之机,造成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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