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板垮塌,是火之过,还是人之错?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2023-10-11 15:38:45

导读: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邹某现年82岁,在华容县鲇鱼须镇有一栋二层小楼,第一层经商,二层为私人住宅。彭某甲系邹某之子,彭某乙系邹某之女。2021年8月,邹某房屋因家电起火导致一楼被烧毁,彭某甲聘请谢某进行粉刷,并要求将一楼的两间房屋打通为一间。在拆除一楼顶部墙体时,承重墙两侧各掉落两块预制板,谢某遂停止施工,与彭某甲协商达成一致,谢某就房屋修缮一事向彭某甲赔偿1万元,彭某甲出具收条,载明自己已收到赔偿金,谢某不必对该房屋破损负责。

2022年6月,邹某一纸诉状将谢某告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邹某因房屋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含二楼家具电器损坏等),共计15万元。收案后,承办法官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谢某在对房屋进行修缮时,确实因施工不当导致四块预制板掉落,造成损失。承办法官亦对彭某甲进行了询问,彭某甲表示谢某确已向彭某甲支付了1万元赔偿金,彭某甲亦出具了收条。

开庭时双方情绪激动,邹某及彭某乙认为谢某的赔偿金额过低,远远达不到其损失金额,要求谢某按照其认定的金额赔偿。谢某认为自己已经进行赔偿,彭某甲亦表示后续与他无关,房屋的损毁也有火灾原因,并不全是其修缮时造成。且邹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拆除承重墙系谢某擅自所为,亦无法证明房屋全部损失均系预制板塌落所致,且损失达到15万元,故法院判决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

彭某乙对判决结果不服,遂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法院审理前后多次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不实信息,试图通过网络舆情影响判决结果。二审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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