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预约合同后经同意与他人启动项目,要求返还预约押金不予支持

湖南法院网 2023-09-19 11:29:58

导读:商事纠纷中合同的成立、变更等涉及案件的基本事实主要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的意见,不应擅自违背。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预约合同纠纷案件。冯某与凌某签订预约合同约定达到一定条件后签订合同、启动项目,凌某未在7天内完成项目的启动,但双方另行达成了一致,约定由凌某与案外人就案涉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则凌某已达成预约合同的所附条件,不应按照未达成条件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此驳回了冯某的要求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冯某与凌某就位于湖南常德的专柜建设项目达成预约合同合意,但需要凌某完成项目启动工作后签订协议。故冯某于2020年12月8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凌某母亲黄某转账10万元作为押金,凌某于同日向冯某出具一张“押金条”,其上载明:“今凌某收到冯某加工专柜项目押金¥100000(拾万元整),若凌某一星期(7天)没顺利完成项目启动工作,凌某务必在即日起第8天将10万元押金按原金额退还给冯某。注:在凌某与冯某间的正式合作协议文本达成时,该押金条要并入正式合作文本。收款人:凌某(签字并按手印)(卡号:62xx50,黄某),2020年12月8日。”2020年12月23日,凌某经冯某同意(通过微信聊天),与案外人李某就上述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并将冯某已支付的10万元押金并入《合作协议》文本。

法院认为:本案冯某与凌某就案涉专柜建设项目达成签订合作协议的合意,冯某于2020年12月8日向凌某方缴纳10万元押金,凌某向冯某出具押金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已实际通过口头方式订立预约合同,故本案为预约合同纠纷。该预约合同以凌某在收到押金后7天之内完成案涉项目的启动并与冯某另行签订合作协议为条件,同时约定若凌某未能达到所附条件,则应当向冯某退还其所交的10万押金。虽凌某未在7天内完成项目的启动,但双方于2020年12月23日通过微信沟通另行达成了一致,约定由凌某与案外人李某就案涉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并将冯某支付的10万元押金并入凌某与李某签订的《合作协议》。

冯某在明知凌某未按期达成合同所附条件的情况下仍作出同意凌某与李某签订《合作协议》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已就预约合同的履行方式及履行期限作出变更,双方变更预约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凌某已按约定于2020年12月23日与案外人李某就案涉项目签订《合作协议》且将冯某的10万元押金并入该协议,则凌某已达成预约合同的所附条件,不应按照未达成条件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于冯某要求凌某偿还冯某10万元押金并自押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冯某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事纠纷中合同的成立、变更等涉及案件的基本事实主要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的意见,不应擅自违背。诚信作为商业关系中一种最基本的道德标准和规范要素,不仅是一种主观理念、商业规则,而是一种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在各国民商事法律中,特别是在合同关系中,不恪守承诺、违背诚信必须承担各种强制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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