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3-09-19 11:29:54

导读:为切实发挥警示作用,督促问题整改,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2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依据群众举报,迅速查处污染地块开工建设行为

2023年1月5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岳塘区竹埠港河边城市化工有限公司最近办了一个露天的破碎厂,每天产生大量扬尘造成空气污染。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南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于2022年10月开始,投资约120万元建设钢渣再利用项目。依据《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该项目位于九华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该单位所在地块位于地块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满足交通运输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图片

【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且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排放污染物的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建设项目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规定。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的规定,对该单位违反的多项法律条款,择一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于2023年4月2日,对该单位处罚18.4万元,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处罚0.815万元,并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恢复原状。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情况,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湖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和《湖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对于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执法人员应依据建设项目精准定位,核对污染地块编码,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依法对擅自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建设项目的行为予以查处。

依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打击“散乱污”

2023年,市生态环境局多次接到群众信访投诉举报:下摄司湘钢四幼十六分厂附近有企业产生的粉尘以及有毒化工产品对周边居民产生影响,且该企业是否办理环保手续。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排查确认,信访人举报的是湖南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防火门制作和湘潭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废旧塑料破碎排放的有机废气和粉尘污染。

经查,湖南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投资约254万元,租赁湖南顺坤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湘潭市岳塘区中洲路街道三株路特变电工厂房模具中心厂房,建设防火门制造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于2022年10月底开始投入生产至今,胶粘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排大气,至今未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湘潭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投资约63.32万元,租赁湘潭市岳塘区中洲路株路特变电工厂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废旧塑料破碎回收项目。图片

湖南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湘潭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经立案调查后,锁定证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上述两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图片

【案件点评】

一、依靠群众举报线索,加强“散乱污”整治。近年来,各种生产作坊规模小,污染大,生态环保意识淡薄,经常没有办理环保手续,又不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直接在居民区投入生产经营,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但其生产场所又较为隐蔽,极易躲避职能部门的监管,依靠群众信访投诉举报信息,及时掌握“散乱污”企业的违法线索,对于加强“散乱污”整治,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奖惩结合”,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邻避问题。《湘潭市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利、农业农村等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建立有奖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二十一种生态环境举报行为进行奖励,有效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污染邻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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