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无保摩托酿事故,监护人为此“买单”

周丽峰 肖玉红 武冈市人民法院 雨路 2025-12-09 15:28:40

导读:近日,武冈市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未投保摩托车撞伤行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已成为不少家庭的出行选择,但这些“小电驴”交到未成年人手中时,潜藏的安全风险却不容忽视。近日,武冈市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未投保摩托车撞伤行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2024年5月,未满16周岁的张某驾驶未投保普通两轮摩托车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左膝内外侧半月板后脚损伤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张某父母垫付了医药费、护理费共计3万余元。

因王某与张某父母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张某父母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调解过程:收案后,承办法官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与双方沟通,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到被告张某系未成年人且系在校学生,心智尚不成熟,此次事故更多源于安全意识淡薄和侥幸心理,若简单一判了之,不仅可能影响其学习及成长,也难以实质化解矛盾。承办法官遂决定采取“调解先行,判决兜底”的方式,向张某及其父母释明,张某系未成年人,违规驾驶摩托车存在明显过错,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监护人切实履行好监督教育职责。同时,在张某及其父母向王某道歉,取得王某谅解的情况下,从法、理、情入手,劝解王某体谅张某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实际情况。经过多轮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和情感疏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张某的父母除垫付的3万余元外,另行赔偿王某4万余元,并当场兑付,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因其轻便快捷,已成为众多市民的出行选择。然而,部分家长却对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掉以轻心,甚至默许他们独自骑行。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法定年龄为16周岁以上,且不得违法载人;驾驶轻便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法定年龄为18周岁以上。同时,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

安全无小事,监护责任重。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其健康成长的守护者,需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交通安全教育,依法为摩托车等机动车购买交强险,共同守护平安出行路。

作者:周丽峰 肖玉红
来源:武冈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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