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法院温塘法庭审结并成功执行一起因提供贷款担保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件。权益得以维护的原告刘某专程向温塘法庭送上锦旗表达诚挚谢意。该案不仅警示公众在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时务必慎之又慎,也生动展现了法院司法为民、倾力解纷的工作实效。
案情回顾:好心担保,反担债务
2017年3月,罗某因装修需要,向某银行贷款5万元,但银行最初未予批准。后由朋友刘某与谭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方同意放款。
然而,贷款存续期间,借款人罗某被判刑入狱,贷款到期后,罗某未按期偿还。作为连带保证人的刘某于2023年代罗某向银行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57726.59元。
2024年,罗某刑满释放。刘某多次向罗某及另一担保人谭某追讨其代偿的款项,但均遭到推诿和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将罗某与谭某诉至新化法院,请求判令罗某偿还其代偿的全部本息,并要求另一担保人谭某承担其中二分之一的偿付责任。
法院审理:支持诉请,明确责任
经审理,新化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罗某追偿的权利。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未约定保证份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因此,刘某要求谭某承担二分之一的偿付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高效执行:查控促履行,调解化纠纷
判决生效后,因罗某、谭某未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曾海丰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罗某、谭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并依法及时采取了冻结、查封等控制措施。
执行措施立竿见影。被执行人谭某在发现自己的财产被法院查控后,主动来到新化法院与承办法官沟通。承办法官曾海丰抓住时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谭某一次性支付了代偿款的一半金额;剩余一半款项,由刘某继续向主债务人罗某追偿。
诚挚谢意:锦旗相赠,赞誉司法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后,申请人刘某心头重负得以减轻。他对温塘法庭在案件执行中展现出的高效、专业和司法为民的情怀深感敬佩与感激。为表达谢意,刘某特意制作了一面锦旗送至新化法院温塘法庭,锦旗上“公正司法 为民解忧”的字样,正是对其权益得到有力维护、法官工作高度肯定的真切写照。
法官提醒:担保非签名,责任重于山
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绝非简单的“签个名、帮个忙”那么简单。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是担保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尤其是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而不必先向主债务人追索。
“本案中,刘某出于朋友情谊提供担保,最终却不得不自行承担数万元债务,追偿过程亦颇费周折,教训深刻。”曾海丰法官提示,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前,务必要做到“三清”:
1.清楚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切勿因情面或义气草率担保。
2.清楚自己所担保的债务金额和期限:明确自己可能承担的最大责任范围。
3.清楚担保的法律后果:明白一旦签字,就可能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代偿后向债务人追偿存在不确定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