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法院开展2025年第二次涉毒案件集中宣判,2人获刑!

李莉 澧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5-12-01 16:59:48

导读:11月27日,澧县人民法院对2起毒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集中宣判。

为震慑毒品犯罪,提升全民拒毒防毒意识,11月27日,澧县人民法院对2起毒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集中宣判。

案例一

2025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6次向吸毒人员刘某、洪某、戴某1、王某、戴某2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结晶(俗称冰毒)约1.5克、甲基苯丙片剂(俗称麻古)5粒重约0.45克共计重约1.95克。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4次向吸毒人员廖某、胡某某、孟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25粒、甲基苯丙胺结晶(俗称冰毒)约1.1克,共获赃款1900元。

本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原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此次集中公开宣判,是澧县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有力举措,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下一步,澧县法院将继续高质量、高效率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持续推动禁毒工作向纵深发展,努力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作者:李莉
来源:澧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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