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大雪后,9岁男童在小区玩耍时被高空坠落的积雪砸中致脾破裂,构成七级伤残。“天降”横祸该由谁担责?是违规加装遮雨棚的业主?疏于管理的物业?还是未尽监护之责的家长?日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物业、业主三方各担其责。
2014年,原告小胡的外婆购得澧县大堰垱镇某小区一房屋。该小区某单元楼一、二、三、五楼业主均私装外延50厘米铝合金遮雨棚。小区房屋原始设计为坡屋面屋顶,屋面建有约60厘米高的围挡。小区物业管理人张某平,每年向每户业主收取物业费500元。
2024年2月,澧县经历大雪天气,积雪严重。2月6日晚,小胡(9岁)在某单元楼楼下玩耍时被从楼上掉落的积雪砸伤,家人将其紧急送医并报警。经诊断,小胡系创伤性脾破裂,后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小胡未获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小区物业管理人张某平、五楼业主张某霞作为被告,一、二、三楼业主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监控显示,大团积雪突然掉落至小胡玩耍区域,且现场目击者证词、派出所出警记录和法院对派出所警察的调查笔录都提到小胡倒地时背覆积雪、头部受伤,送医后小胡被诊断为脾破裂、腹腔积液、头皮挫伤。以上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能够证明小胡受伤是积雪掉落砸伤所致。另外,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小胡是自己摔伤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
依据在案证据,积雪能够存在的地方一是房顶坡屋面,但屋面建有约60厘米高的围挡,积雪无法掉落。二是该单元楼各楼层业主安装的遮雨棚,其面积能够堆积一定重量的雪,且一楼业主黄某斌安装的遮雨棚距地面约有4.8米的距离。综上,能够认定掉落的积雪来源于该单元楼各楼层业主安装的遮雨棚。被告张某霞及第三人黄某斌等违反房屋原有规划设计,自行安装遮雨棚,为雪的自然堆积提供了场所,对遮雨棚所产生的安全隐患未尽到防范义务,未及时铲雪,是导致小胡受伤的直接原因。但经调查,不能确定掉落的积雪来源于哪一楼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小胡的损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被告张某平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虽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其收取了物业费,与业主形成了物业服务关系,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某平在业主自行安装遮雨棚时未进行劝阻制止,大雪期间亦未在积雪易掉落处放置警示牌或拉警示线等,存在一定过错,考虑到其通过业主微信群以及用喇叭喊话的方式履行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且对于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偏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张某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保障。小胡的监护人在明知大雪天后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允许其外出玩耍,未尽到监护职责,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对于小胡诉请的各项赔偿项目及标准,法院审查核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7689.5元,原告小胡自行承担50%,被告张某平承担15%,余下35%由被告张某霞及一、二、三楼业主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小胡,被告张某平、张某霞,第三人黄某斌提起上诉,其他第三人未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是典型的天灾遇上人祸导致的悲剧。“大雪天气﹢业主违规搭建﹢物业管理疏忽﹢家长监护缺位”共同导致了小胡受伤的后果。
作为业主须知违规改造要担责。本案判决明确表示,违规改建行为本身存在过错,若扩大自然灾害风险,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业主应及时整改违规改建物,在极端天气时,注意清理阳台、雨棚等处积雪冰凌。
作为物业须实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物业要积极履行“预警﹢巡查”义务,不得以“已发通知”为由推卸责任。对明显隐患,如高空悬挂物、临时搭建物,应主动干预,极端天气下更须落实警示、隔离、清理等实质措施,否则将承担失职后果。
作为家长应尽监护人职责。监护人是保护被监护人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极端天气中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切勿放任孩子进入危险区域,否则将自担后果。
